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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0513号
原告: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583MB1976072T。
负责人:李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礼斌,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16号楼5层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1703664R。
法定代表人:刘天文。
被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川和路55弄1号A1楼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25849N。
法定代表人:AlainCharlesBenichou。
被告:凯盈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金洋路15号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6944845T。
法定代表人:车俊河。
原告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与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凯盈资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江苏国际商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175元,减半收取1430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华 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