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与新疆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川和路55弄1号A1楼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AlainCharlesBenichou,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街28号坤盛园10号商业综合楼(智景电商创新创业中心)201室。        
法定代表人:陶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6号裁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新疆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170746.27元(其中执行标的4127075.27元、案件执行费4367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杰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