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7679号
原告:**,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礼,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附楼。
法定代表人:温沁山。
被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AlainCharlesBenichou。
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郭天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