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申21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UWEI(**),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澳大利亚国籍,现住上海市黄浦区合肥路***弄***号楼****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JEFFREYALLENRHOD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XUWEI因与被申请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机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UWEI申请再审称,XUWEI与商业机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的解除应按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在解除此劳动合同时所发生的经济补偿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约定,如果本合同未涉及事宜以及本合同及附件中条款与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条款发生任何冲突,都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条例处理。XUWEI诉讼请求是要求商业机器公司向XUWEI支付因其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XUWEI实际损失的费用,但双方合同内容中未涉及或约定诉请事宜,XUWEI主张的房屋租金、签证费、机票、火车票和住宿费,是为防止对方违约后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故本案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商业机器公司赔偿XUWEI的实际损失。XUWEI提供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8日出具的沪劳人仲(2017)通字第59号通知书,用以证明其上述主张。XUWEI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商业机器公司提交意见称,XUWEI在立案时便已提交了沪劳人仲(2017)通字第59号通知书,故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XUWEI已获得了商业机器公司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无权再主张损害赔偿。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XUWEI的再审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XUWEI在起诉时即提供了沪劳人仲(2017)通字第59号通知书,该份证据已在一审庭审期间进行了质证,故该份证据不属于申请再审期间的新的证据。XUWEI因与商业机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及所作判决,符合法律规定。XUWEI与商业机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后,需按照劳动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故原审法院判决不支持XUWEI要求商业机器公司支付房屋租金、签证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XUWEI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UWEI(**)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琴
审判员*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褚艳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