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9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龙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规划82路以南、规划08路以西、规划19路以北D13-A栋单元1至2层S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23)黑0904民初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确定的核心为“劳动管理”,应根据劳动管理和用工事实综合考量。黑龙江省龙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与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意在证明黑龙江省龙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将七台河市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东风片区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第二标段)的项目工程分包给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由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施工,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且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用工主体应为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判决亦认定***在参加2023年8月15日听证会时***闫是第三方即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找的。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参加听证会时自认***系其雇佣的员工。但他们都归黑龙江省龙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承认其提供给黑龙江省龙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建筑施工劳务合同中并不是***本人签字。*****称其公司与黑龙江省龙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一部分属实,一部分不属实。据此一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因***与黑龙江省龙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均表示不追加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从而未追加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参加诉讼不当。应追加黑龙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继而查清本案事实。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23)黑0904民初942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茄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