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422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
法定代表人:姜永霞,系经理。
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地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
法定代表人:苏岫岷,系局长。
抚顺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宾满族自治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4980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27359元,余款放弃申请人放弃,且本案执行费已缴纳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
代理审判员 徐晓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