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荣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422执1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荣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衍水街2-4号。
法定代表人:魏玉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清,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凤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抚顺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
法定代表人:姜永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立君,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荣泰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抚顺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抚顺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本息共计5.0478万元,并且我院已将此款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辽宁荣泰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费1306.00元由被执行人抚顺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现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员  金日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