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22执异4号
案外人:冷军,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申请执行人:抚顺重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前进街。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
法定代表人:姜永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许玉秋,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在本院执行抚顺重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抚顺宏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玉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冷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案外人冷军以异议之款项已给付完毕为由,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冷军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冷军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文东
人民陪审员 马明禄
人民陪审员 李雪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吴奇云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