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3执1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关汉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10民终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将2798020.57元汇入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帐户。由于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帐户名称变更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笔款项由银行退回。2021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笔款项再次汇入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账户中,交易成功。2021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不服判决结果为理由将该笔款项退回被执行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函,要求其将上述款项再汇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又将此款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中。故被执行人黑龙江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过程中,已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不存在未履行情况。经对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核实案件情况后,其对此情况认可。申请执行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03执10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伟东
审 判 员 初长青
审 判 员 钱 怡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煦开
书 记 员 张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