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3执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1302055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第二发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0653748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03执37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为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