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81财保790号之一
申请人临清市恒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街道办事处浩瀚商贸城20栋115号。
法定代表人单良,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东三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00401880926E。
法定代表人孟祥宏,经理。
申请人临清市恒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31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清市恒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