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大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11民初165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浩,北京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洲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潮。
被告:***,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兰州市红古区公路局,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45号。
原告***诉被告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市红古区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春香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孙 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贺瑛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