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大龙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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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402执2041号2021年9月25日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执204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23日,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执行人: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欧阳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甘肃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州路**福圣昌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锡珩,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姚亚军,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6日,住甘肃省临洮县。
申请人***申请执行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亚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40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博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亚军的银行存款124539.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含执行费1768元)。
审判员  火荣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