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民初654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23日,住址:甘肃省靖远县北湾镇古城村下湾社**。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6日,住址:甘肃省临洮县龙门镇三十铺村北坡社**。
被告: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欧阳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燕,系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福盛昌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市**区兰州路**
法定代表人:雷锡珩,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盛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玉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