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04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振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南陈郝村枣曹路南侧。
法定代理人:高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振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业路9号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22、04××23、04××24,土地证号为:相国用(2012)0700348)】、位于相城区望亭镇华庭****(房产证号:**××**)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大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