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高照国、山东振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财保223号

申请人:高照国,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人:山东振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南陈郝村枣曹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CEUK33M。法定代表人:高照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照国、山东振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不得变更工资发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照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牛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