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振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3民初2413号

申请人:山东振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南陈郝村枣曹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CEUK33M。

法定代表人:高照国。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申请人山东振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振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振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尚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