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房产物业有限公司

某某、鞍钢集团房产物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民初509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鞍钢集团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钢城街。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铁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翠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金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铭,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姣,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鞍钢集团房产物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马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媛
书 记 员 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