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4民初509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鞍钢集团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钢城街。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铁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翠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金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铭,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姣,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鞍钢集团房产物业有限公司、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马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媛
书 记 员 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