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民终6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48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鞍钢集团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钢城街。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铁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鞍钢集团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2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要求治安责任案件赔偿金额22747680元,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具体项目由法官确定;2.经历了劳动教养两次拘留,一次八天非法拘禁;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治安责任案件,人身伤害赔偿,诉讼内容如下:(1)劳动争议要求办工伤。(2)带有公章的出院小结只做住院期间的收费凭证有财会公章和收费金额为证。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于2007年1月29日被李经于打伤,李经于是被上诉人公司的经理,其对上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因伤到北方男科医院就诊进行手术,该医院出具了四份不同的出院小结。二、物业公司必须依法赔偿治安责任案件人身伤害赔偿停止涉黑。劳动教养一案申报劳动教养单位。要求以治安责任案件一起一次结案,一次终结案件。1.行政处罚案件:①劳动教养一案②五天拘留一案③八天非法拘禁一案;2.劳动争议一案;3.健康权、生命权。上诉人父亲工伤死亡一案行政处罚三个案件和劳动争议一案有三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一)劳动教养一案。劳动教养给上诉人造成了耳聋、眼睛达到失明的程度,生活不能自理。上诉人要求零金额赔偿。法定的伤残赔偿的全金额绝不是百分之五十的,也不是变性的工伤赔偿。鞍钢集团没有拿一分钱就承担了行政机关故意司法迫害的责任。1.对上诉人的劳动教养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是因以治安责任案件人身伤害赔偿按个人打架斗殴赔偿上诉人不同意。以上问题都是公安机关围绕治安责任案件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就是共同责任范围,不承担民事责任。鞍钢有随带赔偿责任。2.与上诉人一起劳动教养的四名上访人员都能解决问题。公安机关对上诉人的问题却不予解决。3.上诉人是2008年退休,按照2007年退休。上诉人父亲是工伤死亡。上诉人16岁就参加工作,招工填报时不够18岁,填到了18岁。矿山公司信访办和物业公司信访办不给上诉人解决问题也不给答复意见。劳动教养以后公安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全面的调查后,上诉人在鞍钢工会信访办得到官方消息确认上诉人父亲是工伤死亡。从这一点上诉人感谢公安机关对上诉人所做的工作。(二)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没有签居家协议,也没有写申请,强制性居家。原矿山物业公司不给答复意见,又将收入打成重残。2007年鞍钢集团给了穆军(同样的居家工人)一户商品房。随治安责任案件人身伤害赔偿全额赔偿当中其中的一案,也就是劳动争议一案零金额赔偿。(三)健康权、生命权案件。上诉人父亲唐振生于1963年死于工伤矽肺,没有按工伤办理,是鞍钢集团第一炼钢厂欺骗了我们。这个案件是五十年前的案件,鞍钢集团或者房产物业公司承担治安责任案件,全金额赔偿也就行了没有附加条件。上诉人为家做出了贡献,为国家做出了这段时间的责任。随治安责任案件金额赔偿,上诉人就相当满意了。(四)鞍钢集团对上诉人的人身伤害赔偿是无条件的。1.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国家赔偿李经于只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责任,鞍钢集团长期推脱上诉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谁造成谁负责)推脱赔偿责任是违法的。2.上诉人是单位职工,因劳动争议在党委书记办公室发生了人身伤害,单位推脱赔偿责任是违法不道德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治安责任案件不许进入本条例,也就是说治安责任案件人身伤害必须是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要求上诉人的案件按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根据2006年国家伤残鉴定标准一侧睾丸缺损为五级部分伤残,上诉人为五级伤残,赔偿年限20年,伤残指数10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部分份残最高为五级,伤残指数十倍,不用另行计算伤残指数,部分份残五级降低一个等级标准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的计算公式赔偿标准315.94元,今年最高法院公布的赔偿标准。3.住院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合计6159元(治疗费2000元,营养费10天×100元=1000元,护理费31594×10天=3159元)。人身伤害赔偿:315.94×30天×12月×20年×10倍=22747680元。劳动争议一案,劳动教养一案、上诉人父亲工伤死亡。生命权、健康权只做治安责任案三个重要的磁码,而且是没有赔偿金额和任何附加条件的玩码,只要求治安责任案件全额赔偿。两份说明带有公章的仅做医药费证明,公安机关到上诉人家盗走了材料,关于北方男科医院的住院小结的事实应予以确认,公安机关是否认可无意义,上诉人父亲是工伤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9条规定,上诉人交给铁东区法院一份申诉书,感谢给上诉人送达了裁定书,裁定书有所认定,至于裁定结果由上一级法院依法认定。上诉人爷爷曾于80年代的时候将上诉人诉至法庭,理由是上诉人没有赡养老人。弟弟妹妹都长大了,不能让上诉人个人赡养老人。
被上诉人鞍钢物业公司辩称,服从一审法院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治安责任案件赔偿22747680元。1.要求给予做伤残鉴定。2.经历了劳动教养两次拘留,一次八天非法拘留。3.要求从中法驳回开始六个月内给予依法裁定。4.要求法庭取证,一盘录音带,要求到铁东检察院取证。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称李经于对其实施殴打,但无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及与鞍钢物业公司的关联性,故***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44元,退还给***。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辽03民终798号民事裁定,认为对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解决民事赔偿部分的诉讼请求应该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予以判决。现一审法院仍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程序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民初279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兴棠
审判员 程义明
审判员 王宇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隋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