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4683号
原告:***,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路五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文磊,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鞍钢集团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钢城街。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40号-S4、S5。
法定代表人:陈万家,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鞍钢集团房产物业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经审查无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93100元减至10000元,***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931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128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2078元,故总计应退还2103元。)
审 判 员 刘世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金玉
书 记 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