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集团房产物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鞍钢集团房产物业有限公司、鞍山市福祉益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04民初3656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1月24日出生,住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鞍山市某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集团房产物业有限公司、鞍山市某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23789.72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9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