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铁力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781民初116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龙,铁力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铁力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凤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铁力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龙,被告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方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路桥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其人工费、材料款共计307780.00元;2.要求路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费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路桥公司给付工程款242916.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路桥公司承包修建铁力市神树镇石长村、小白村、达理村、封山村水泥铺建工程及小白集中供水工程。2018年6月18日,路桥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其施工,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施工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事项。其中,石长村水泥铺建水泥路项目承包的是人工费333936.00元、小白等地铺建水泥路项目人工及材料费计121050.00元、小白集中供水工程项目人工及材料费180000.00元,三项合计634986.00元。路桥公司仅支付其工程款392070.00元,尚欠242916.00元未付。后经其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路桥公司辩称,对***所述工程名称、工程量、工程造价以及路桥公司支付给***的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但因小白集中供水工程双方明确约定按图施工,而该工程的围栏与大门***未施工,价款为16938.35元。***另欠付其公司的水泥价值3485.00元、彩砖款2025.00元以及与施工图纸不一致部分的外墙造型5000.00元、未安装的暖气片1782.00元、阀门80.00元、pvc扣板差价款320.00元、龙骨616.00元,上述项目共计30246.35元应予扣除。此外,路桥公司拨付其桃山交警队综合楼房屋一户,约定***交付此前所欠供热费后,剩余款项抵扣本案工程款,此款也应予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铁力市朗乡镇小白村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图、结算审核报告书以及***出具的收条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路桥公司承包了铁力市水务局发包的修建铁力市神树镇石长村、小白村、达理村、封山村水泥路面铺建工程及小白集中供水工程。同年6月18日,路桥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施工,双方就此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主要载明:“甲方铁力市路桥公司、乙方***。工程名称:2018年桃山镇、年丰乡、良种场、林业局道路边沟文化广场项目(人工费)。黑龙江省铁力市朗乡镇小白集中供水工程(包工包料)。工程范围:施工图纸设计和设计变更后的所有工程量。其中供水工程项目乙方包工包料,按图施工,项目造价180000.00元。其余项目人工费每平方米16-18元。质量标准:质量评定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付款方式:乙方施工期间甲方每月暂借乙方工人生活费,剩余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后在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甲方留乙方工程质保金5%,质保期为一年)。”此外,双方还就工程工期以及双方责任进行了约定。施工中,路桥公司配备有工程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监督指导。工程结束后,上述工程项目经建设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已经投入使用。经双方结算,石长村铺建水泥路项目人工费为333936.00元、小白村等地铺建水泥路项目人工及材料费共计121050.00元、小白集中供水工程项目人工费及材料费共计180000.00元,三项合计634986.00元。在小白集中供水工程项目中,***未对该项目的围栏及大门进行施工,该部分工程造价为16938.35元。工程施工期间,路桥公司共供应给***的材料有水泥款3485.00元、彩砖款2025.00元。路桥公司陆续支付给***及其工人工程款共计392070.00元。余款经***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路桥公司就修建铁力市神树镇石长村、小白村、达理村、封山村水泥路面铺建工程及小白集中供水工程与***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及价格,并对工期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付款方式进行了详细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内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现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故***要求路桥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24291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路桥公司提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小白供水工程项目中的围栏与大门两项***未施工,其价款为16938.35元,以及路桥公司为***垫付水泥款3485.00元、彩砖款2025.00元,三项合计22448.35元,应在总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的辩解意见。因***对上述扣除项目无异议,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围栏与大门”金额应按实际施工费用15222.00元扣减,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路桥公司提出的***未按图施工,其中外墙造型部分应扣除人工费5000.00元、未安装暖气阀门应扣除80.00元、暖气片应扣除1782.00元、pvc扣板差价款应扣除320.00元、龙骨应扣除616.00元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路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材料未安装或应安装等应当扣除事由,工程外墙造型部分的变化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减少了相应的工程量,以及未证明该造型变化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给其造成何种影响,且在工程施工中,路桥公司配备有专门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指导,对外墙造型部分的变更应当知情,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路桥公司提出的拨付给***桃山交警队综合楼房屋一户,应当抵扣本案工程款的辩解意见。***对收取该房产并无异议,但提出该户房产与本案无关,是在他项工程中冲抵的工程款。本院认为,因他项工程中的民事主体与本案并非同一主体,故本院对路桥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路桥公司尚欠***工程款220467.65元(634986.00元-392070.00元-22448.35元)应予给付。
依照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铁力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20467.6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4.00元,减半收取计2472.00元,由铁力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3.50元,由***自行负担16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梓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