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81民初1855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告:铁力市路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凤江,职务:经理
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
原告**与被告铁力市路桥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承担。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