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铁力市路桥工程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铁力市路桥工程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781民初840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铁力市路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凤江。
原告***与被告铁力市路桥工程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6日以已经与铁力市路桥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书刚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谢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