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䱱***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682号
申请人:山***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同华路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DDDU8U)。
法定代表人:徐文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齐顺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73263237X6)。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众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齐晏大街昌奥国际1号楼1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MPKE61W)。
法定代表人:王键,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众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众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房产、机动车辆、机器设备等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众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5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机动车辆、机器设备等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山***节能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焦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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