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68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同华路2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齐顺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众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大街昌奥国际1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众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照山***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22)鲁1425民初16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冻结**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众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房产、机动车辆、机器设备等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山***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众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20,000元或房产、机动车辆、机器设备等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等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