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21民初429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开阳县,
被告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301722145121U,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
法定代表人彭春艳。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阳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680194549K,住所地开阳县城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王硕。
被告湖南申顿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0768025061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异舟。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阳县分公司、湖南申顿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已减半),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代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