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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阳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21民初4299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开阳县,
被告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301722145121U,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
法定代表人彭春艳。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阳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000680194549K,住所地开阳县城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王硕。
被告湖南申顿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0768025061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异舟。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阳县分公司、湖南申顿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远庭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元(已减半),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李代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