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3民初1005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清塘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明峰,安化县清塘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申顿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所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以北望仙路以南开元鑫阁2栋5楼K座。
法定代表人:张异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翔,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申顿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佳
人民陪审员 吴 彦 卿
人民陪审员 姚 国 成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杨 灿
书 记 员 杨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