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8079号
申请人:广西业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南宁安吉万达广场****817、819。
法定代表人:陈龙。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拓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青秀区竹江路**竹江景苑**16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业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拓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业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拓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511.12元的财产,担保人苏珠旺自愿提供名下位于南宁市不动产权,为申请人广西业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业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苏珠旺名下位于南宁市不动产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拓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5511.12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樊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