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8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业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安吉万达广场1栋八层817、8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拓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江路1号竹***E栋16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业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拓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拓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拓工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理财产品、工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过本院的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5457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黄 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