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民初2758号
原告: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阳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79052975X。
法定代表人:苏振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启,该公司员工。
被告:鞍钢附属企业公司建筑机装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红卫街2-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2485K。
法定代表人:朱庆义。
被告:北安福鞍热力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202国道东、幸福路与珠江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308566609H。
法定代表人:李伟成,职务:总经理。
原告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鞍钢附属企业公司建筑机装公司、北安福鞍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00元,减半收取计294.00元,由原告北安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埠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