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鞍特种装备制作安装厂

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与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11执异74号
异议人(案外人)辽宁福鞍特种装备制作安装厂,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红卫街2-5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24285K。
法定代表人朱庆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佳,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25695962G。
法定代表人王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阳,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侯卫东,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300MB1993243G。
法定代表人庞义,系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诉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辽宁福鞍特种装备制作安装厂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辽宁福鞍特种装备制作安装厂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辽宁福鞍特种装备制作安装厂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辽宁福鞍特种装备制作安装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宫德忠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刘 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项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