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268号
原告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交大铁发轨道交通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杜 进
法官助理 周盈作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