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1207号
原告: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中航工业西安计算技术研究所1号厂房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尊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康复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含西安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石秀娥,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宗锋,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颖,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康复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8元,减半收取5079元,由原告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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