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7081号 原告: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翔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翔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175643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12月22日的应付未付设备款的利息143497.9元(以3348919.2元为基数,按3.7%的年利率自2021.10.18计算至2022.10.28的利息为127304.8元,以3265879.2元为基数按3.65%的年利率从2022.10.29计算至2022.12.7的利息为12736.9元,以2304141.2元为基数按3.65%的年利率从2022.12.8计算至2022.12.22的利息为3456.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2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应付未付设备款的利息(以1756439元为基数3.65%的年利率从2022.12.23暂计算至2023.2.2的利息为7552.6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受理费、***请费及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杨凌示范区大气污染纺织信息化提升项目(二期)-大气环境立体监管感知网络能力建设及施工项目,提供空气质量卫星监测站等设备,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合同总金额为3480270元,被告于设备签收后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设备款,于2021年10月18日前、设备验收合格后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80%的设备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已向被告完全布设设备,并且所供设备于2021年5月19日已完成安装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之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2022年12月22日先后向原告支付设备款131350.8元和547702.2元,分别于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2月7日以债权债务转让的方式抵扣设备款共计1044778元。截止目前被告还剩余1756439元设备款未向原告支付,故原告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交诉状中写明被告西安翔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宾馆XX层。但经查,被告西安翔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登记为西安市XX路XX号中航工业西安计算技术研究所1号厂房112室,非本院辖区,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不具管辖权,经与原、被告沟通,本案应依法移送至被告西安翔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院即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冉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