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2执保40号
申请人:西安立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慕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道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锦业二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西安立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3)陕010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西安边家村支行、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31247.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西安边家村支行、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31247.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