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民初1744号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9108号海能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锦业二路15号中航工业西安计算技术研究所1号厂房11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庭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