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财保3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锦***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分别作出(2023)陕0103财保56号民事裁定、(2023)陕0103执保193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07489.58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在诉讼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的纠纷已和解且被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07489.58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省社区信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