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燎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2019)820号原告某某与被告扬州燎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303民初82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2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扬州燎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乡星月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462168445。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扬州燎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费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54元。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