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异124号
异议人:***,男,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负责人:赵振忠,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鼎兴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娣。
被执行人: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
被执行人:扬州市永宁安全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山。
被执行人:扬州市永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黄庆媛。
被执行人:陈永娣,女,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城南支行与扬州市鼎兴鞋材有限公司、扬州市鑫明灯业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市永宁安全鞋制造有限公司、扬州市永强鞋业有限公司、陈永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2017)苏1002执224号限制消费令对其限高错误。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异议人未能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通知异议人补充材料,但异议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补足材料。
本院认为,异议人所提执行异议材料不齐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份,复议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洲
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
人民陪审员  陈粉喜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许飞剑
书 记 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