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3064号
原告:黄骅市鑫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羊三木工业园治蝗机场东40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徐复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其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化工一路以北、支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田雷,总经理。
黄骅市鑫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骅市鑫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鑫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9.23元,由原告黄骅市鑫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金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