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鑫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骅市鑫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爱彼爱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民初3064号

原告:黄骅市鑫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羊三木工业园治蝗机场东40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徐复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加成,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其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化工一路以北、支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田雷,总经理。

黄骅市鑫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和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骅市鑫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鑫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9.23元,由原告黄骅市鑫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金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