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保23号 申请人:聊城市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建设东路21号阿尔卡迪亚C4幢1**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494226076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招商财智中心8楼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4072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城投建设集团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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