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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建达租赁部与应县市政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02民初2001号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建达租赁部。

经营者王文生。

被告应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宝山。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建达租赁部诉被告应县市政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维建达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立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