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7102执83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442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应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应县应山路南19号。
法定代表人:孟德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应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应县市政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三百六十六万三千六百二十三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现对其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应县市政工程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三百六十六万三千六百二十三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 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丁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