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622民初99号
原告:**,应县人,现住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应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男,应县民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应县宏发生态园林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应县人,住应县。
原告**与被告应县市政工程公司、应县宏发生态园林服务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定于2023年2月21日15时在应县人民法院南河种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