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江西鑫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1437号之一
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88544187T,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钟岭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保辉,总经理。
被告:江西鑫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711530193,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福根,董事长。
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鑫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15日,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7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39元,由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慧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