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执恢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钟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88544187T。
法定代表人孙保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抚州兄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南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48505041E。
法定代表人廖小凡,总经理。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兄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抚州兄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第280条、第28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抚州兄弟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