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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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24民初159号
原告:崇仁县第二中学,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育才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12549273055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巢开发区钟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88544187T。
法定代表人:***。
原告崇仁县第二中学与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崇仁县第二中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崇仁县第二中学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