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7157号
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金巢开发区钟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8854418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南延伸段(丙纶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78759603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2022年10月27日,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达成撤诉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2元减半收取计3271元,由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