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5188号
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钟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8854418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圣邦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仁路55号院1号楼2层2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YMGJ0H。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明正公司)与被告北京圣邦元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邦元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明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邦元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明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61800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190.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21年9月1日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金额为61800元整,在签订协议后甲方于2021年9月18日向乙方支付了人民币61800元的服务费,而乙方未向甲方成功推荐指定人才(**)。故根据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提供的人才需求及标准寻访并推荐合适的候选人。同时根据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推荐的人才因个人原因导致注册不成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相应的服务费。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后乙方一直未能按协议要求执行,原告多次催促而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进行搪塞,甚至以离职为由不再回复原告,也不接原告电话。2022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一份告知函,因被告不接电话等原因,2022年6月18日该份告知函被退回。综上所述被告未按原告需求及标准寻访并推荐合适的候选人,所以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退回原告所支付的服务费人民币61800元。二、因被告未履行合约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被侵犯,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计人民币7190.8元(利息:以61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时止,从2021年9月19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利息为7190.8元)。综上所述,被告未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且未按协议约定退回服务费。因被告的拖延而严重影响原告公司各项工程的投标,导致原告的投标失败。望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判决。
被告圣邦元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1日,江西明正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圣邦元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委托人才招聘及高端职位信息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及费用支付,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内,甲方委托乙方列举人才,条件如下:人才类别为一级机电工程(**),人数为1人,费用为两年6万元,要求为企业用于资质使用。二、服务费证书兼职费用及支付办法:1.服务费、人才预付款及支付办法:持有(证书)每人(本)证书一级机电工程师续签含税后1人共计:61800元。使用时间为贰年,甲乙合同签订后在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1人费用,在甲方把费用支付给乙方账户,使用时间依照甲方领取的注册证上的时间为准再往后推算1年。如2年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再续约,开票及转账以以下账户账号为准,开具发票。三、甲方权利义务,1.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加益单位公章,并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2.甲方负费与甲方需求单位的所有沟通事项,负责协调甲方需求单位办理拟录用人才的证书注册等各项手续,并接受乙方监督。3.甲方在收到乙方推荐人才的相关个人资料及证书的同时交子甲方需求单位,并要求甲方需求单位与该人才依法签订聘用协议,根据该协议规定股行义务;甲方应监督、协调甲方需求单位及时办理人才注册等手续。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行付款义务。四、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负责甲方与推荐人才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工作;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提供的人才需求及标准寻访并推荐合适的候选人,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推荐;3.甲方如果不再使用乙方所推荐的证书,则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依照注册证颁发的日期,到期后,甲方配合给乙方推荐的人才点击注销同意。4.乙方提供的人才转走安全b本时,甲方配合相关工作及配合转出所需的相关材料。5.乙方需开具3个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由乙方负责。五、保密责任,1.除本协议规定的工作需要外,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股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乙方推存人才的个人资料及信息均应保密。除甲方向甲方需求单位推荐外,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本单位非相关人员)泄露、给与或转让该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乙方推荐人员的个人资料及信总。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阳于信函、传真、各忘、纪要、协议、报告、方案、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技露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数据。2.本“保密责任”条款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如出现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相应投失。六、违约责任:1.乙方推荐的人才因个人原因导致注册不成功,中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的服务费;2.乙方推荐的人才符合甲方需求单位需要的情况下,中方需求单位提交注册中报后非因该人才本人原因导致未能注册成功,导致该人才无法继续进行注册,甲方需督促甲方需求单位立即撤销该人才注册请求。退还个人相关证书、资料,并协调甲方需求单位支付该人才延误注册期间的费用。七、在本合同股行过程中,因中方业务经营需要,继续委托乙方为其推荐相关人才,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合同股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单位益章后生效。
2021年9月18日,江西明正公司向圣邦元公司转账61800元,用途为咨询费。
诉讼中,江西明正公司称经多次催告,圣邦元公司始终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亦用正式文件催告被告,但被告无理由拒绝接受文件,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告知函、快递记录、住建云系统等予以佐证。
诉讼中,江西明正公司称其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利息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圣邦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根据江西明正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圣邦元公司未能依约向江西明正公司进行相关人才招聘,且现委托人江西明正公司要求解除涉诉合同,并要求退还服务费,故本院对于江西明正公司要求圣邦元公司退还服务费61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江西明正公司要求圣邦元公司支付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6月20日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涉诉协议解除之前,双方仍在合同履行期间,在上述期间,圣邦元公司有权占用涉诉服务费,故本院对于江西明正公司要求圣邦元公司支付上述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九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圣邦元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6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江西明正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元,由被告北京圣邦元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